重庆市交通局关于
印 发《重庆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交通局
2021 年 12 月 20 日
重庆市公路水路 行业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路水路 行业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 2014 〕 8 号 ) 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交办安监〔 2017 〕 193 号)等制度,制定本 细则 。
第二条 本 细则 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公路水路 行业 生产经营活动 的实际经营主体 (含为公路水路 行业 安全生产提供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的 安全生产信用 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开、评价、修复和应用等管理 工作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
第 三 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路水路 行业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市公路事务中心 、市道路运输中心、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执法总队承担本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事务性工作。
各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路 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
以上机构统称 安全生产信用 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分类与采集
第 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管理按业务领域分为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养护、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 五 个类型。每个类型可按照业务属性分为若干类别。
第 五 条 生产经营单 位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内容包括 :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信息。
(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三)安全生产表彰、奖励和先进成果等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从交通运输公共信息 目录中采集。其余信息 新增或发生变化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 填报。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信用系统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智能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基础分值为 100 分 。评分分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不良行为扣分和奖励加分三种情形,最终评分高于 100 分时,按 100 分计算,有新增扣分、加分事项时,在原最终评分分值上增减。 加分、扣分事项针对实际经营主体。
第 七 条 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实行综合评定。从事公路水路行业多种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应累计记分。
第 八 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项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有效期为自确认之日起 12 个月(评分依据有明确有效期的,以其有效期为准),评分在有效期内的纳入信用评定累计计算,评分超出有效期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累计。
第四章 信息公布与结果运用
第 九 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初次评定或发生变化的,由 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 自动 推送 公示,公示期 1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公示的信用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作出 不良行为 认定的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部门 进行申诉。申诉结果改变认定的,申诉人应通过 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 提供相关材料,由属地 、属事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部门 审核确认后, 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 自动撤销相关行为扣分。
评定结果确定后,由 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 自动公布。
第 十一 条 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部门 可以查询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信用信息。
第 十二 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 交通运输信用管理系统 查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信息。
第 十三 条 具体激励 和惩戒 措施 按照 公路建设、公路管理养护、水运工程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信用管理 实施细则执行 。
第五章 附 则
第 十四 条 本 细则 由 市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第 十五 条 本 细则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安全生产信用评分标准
附件
一、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扣分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发生责任事故等级和在事故中承担责任大小进行扣分,从事故调查报告印发之日起按次计算, 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直接评定为 D 级,其余 扣分标准如下:
责任性质 事故等级
|
全部责任 |
主要责任 |
同等责任 |
次要责任 |
特别重大 |
D 级 |
D 级 |
D 级 |
D 级 |
重大 |
D 级 |
D 级 |
D 级 |
D 级 |
较大 |
15 |
12 |
8 |
4 |
一般 |
5 |
4 |
3 |
2 |
二、安全生产不良行为扣分
(一) 被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的,每次扣 5 分,未按挂牌督办要求进行整改的,加扣 5 分,督促后仍未按要求整改的,加扣 10 分。
(二)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 , 每项扣 1 分。
三、奖励加分
(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一级的,加 20 分(该项加分有效期同证明有效期,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二级的,加 10 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三级的,加 5 分。生产经营单位从事行业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级别加分。
(二) 取得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进步奖的,部级以上加 20 分,省级加 10 分。
(三) 生产经营单位获得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表彰的,加 10 分;生产经营单位获得省级安全生产表彰的,加 5 分。
(四) 取得并应用的安全生产发明专利或作为第一编制单位编制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每项加 5 分。
(五) 生产经营单位连续 3 年评为安全生产信用 AA 级的,加 10 分;生产经营单位连续 3 年评为安全生产信用 A 级的,加 5 分。
生产经营单位单次扣分 10 分以上,或两年内连续发生 3 次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不得享受加分奖励;生产经营单位两年内连续发生 3 次以上同一扣分行为的,双倍扣分。安全生产信用扣分和加分应逐项按次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