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重点政策宣传
一、定点医药机构注意事项
1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2 、 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凭证,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 ;
3 、 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
4 、 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 ;
5 、 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 ;
6 、 主动 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7 、 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
8 、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
超量开药、重复开药 ;
9 、 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
10 、 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
11 、 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二、参保人员注意事项
1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2 、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3 、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 、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5 、不得将有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023- 5181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