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
一、单位 职工、 个人身份参加二档职工医保的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及支付范围
35 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3.3 %划入; 35 岁至 44 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3.5 %划入; 45 岁以上 至退休前 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3.7 %划入;退休人员, 以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 4% 划入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有国家编码的药品、诊疗项目、消毒用品及医疗器械等;可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可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保的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或住院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二、单位职工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报销:
报销标准 |
定点医疗机构 |
在职职工 |
退休人员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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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线 (门槛费) |
一级 |
200 元 / 次 |
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为 160 元 / 次、 400 元 / 次。 在我市三级和二级中医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降低一个档次。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 1 次,其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 10% ;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 620 元 / 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 260 元 / 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 100 元 / 次。 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足额计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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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440 元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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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80 元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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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
报销比例 |
一级 |
90% |
95% |
在我市医疗机构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使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中药和中医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政策报销比例提高 2 个百分点。 |
二级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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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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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限额 |
4.7 万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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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支付 |
报销比例 |
一级 |
100% |
统筹基金支付超过 4.7 万元以上的,符合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报销规定的,最多 50 万元 / 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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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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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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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限额 |
50 万元 / 年 |
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取得了《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的参保人员进行 特殊门诊 治疗的,每年度按就诊医院最高级别,足额计付一次起付标准。
特殊疾病门诊不分医院等级,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 90% 支付;其它特殊病种按 80% 支付。
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
一档参保人员:
1. 不设个人账户;
2. 住院及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及限额与单位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限额一致;
3. 目前特殊疾病门诊能享受 5 类特殊疾病的医保报销(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血友病;两病,即高血压、糖尿病)
二档参保人员:
建立个人账户,在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方面可享受到与单位参保人员相同的医保报销待遇。
咨询电话: 023— 5152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