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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助
日期:2023-07-06

主要内容: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 业的, 一方享受之后, 另外一方不再补助 ) 给予 8 000 / 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适用条件:

1. 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 ( 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 认定标准;

2.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 1 年以上 3 以下 (申报截止时间计算) , 带动就业 3 人以上 ( 本人 ) , 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以下简 社会保险 ),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 : ( 1 )毕业 2 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 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 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 ) ; ( 2 ) 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 3 ) 复员 转业退役军人; ( 4 )化解过剩产能职工;( 5 )创业之 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 对象; 零就业家庭人员; 脱贫人口; 残疾人员 除第 1 类人 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依    据: 《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 人社发〔 2018 〕117 号)。

申请渠道:

1.  线上:重庆市公共就业服务网

https://ggfw.rlsbj.cq.gov.cn/cqjy/business/website/apply/applyhome.html

“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

2.  线下: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创业指导科 309。

咨询方式: 023-5181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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