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费 、 基 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 险费 给 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 (按 用 人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 费 计算。 )
适用条件: 适用于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依 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的意见》 (国发〔 2015 〕 23 号 );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社〔 2017 〕164 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 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 〕46 号);
4.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5.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 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7 〕41 号);
6.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 (渝人社发〔 2016 〕 239 号 ) 。
申请渠道:
1. 线上: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http://rlsbj.cq.gov.cn/ywzl/rcgg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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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线下: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305。
咨询方式: 023-5181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