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的非全日制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 参 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基 本 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2/3 给予社会保险 补贴。 除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外, 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 (按其实际缴纳的基 本 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2/3 计算。 )
适用条件: 适用于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依 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的意见》 (国发〔 2015 〕 23 号 );
2.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社〔 2017 〕164 号);
3.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8 〕46 号);
4. 《重庆市就业促进条例》;
5.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7 〕41 号);
6.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6 〕239 号)。
申请渠道:
1.线上: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
http://rlsbj.cq.gov.cn/ywzl/rcggfw/ ;
2. 线下: 县就业和人才事务中心城乡就业统筹科 30 5。
咨 询方式: 023-5181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