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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日期:2023-07-21

重点内容: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情形:

1.  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 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 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 局裁决: 1. 计时、计件工资;2. 加班加点工资; 3. 金;4. 津贴、补贴;5. 带薪年休假报酬; 6. 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资; 7. 其他劳动报酬;

2.  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  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4.  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5.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6.  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 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3. 《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 2016 〕201 号);

    4. 《关于认真落实劳动争议终局裁决有关规定的通 知》(渝人社办〔 2016 〕199 号)。

    重点内容: 在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登记,注册资 本 1000 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适用情形: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依    据: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案件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劳人仲发〔 2021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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